1、拟购置或已购置的自有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挂车除外);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挂车除外);车辆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挂车除外),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行业监管平台。
5.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厂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9、已租用停车场:
(1) 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2) 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单位)注册地行政区域内。
(3)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
(4) 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5)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
(6) 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7) 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10、制度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11、有符合要求的人员:
(1)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2)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驾驶员和押运员数量分别应等于或大于车辆数量。
(4)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